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是(我国禁毒教育的治本之策)

导读

我国禁毒教育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。

依据《禁毒法》规定如下:

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,禁种、禁制、禁贩、禁吸并举的方针。

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,有关部门各负其责,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。

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,普及毒品预防知识,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,提高公民自觉毒品的能力。

国家鼓励公民、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。

第十二条 各级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。

工会、主义青年团、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,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。

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、教学内容,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。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。

1. 禁毒法由第十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,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。

2.禁毒法的主要内容:

新版《禁毒法》遵循“专群结合”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、教育与救治相结合的原则,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、领导体制、工作机制、保障机制、法律责任,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、毒品管制、戒毒措施、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。

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。

依据《禁毒法》规定如下:

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,禁种、禁制、禁贩、禁吸并举的方针。

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,有关部门各负其责,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。

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,普及毒品预防知识,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,提高公民自觉毒品的能力。

国家鼓励公民、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。

第十二条各级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。

工会、主义青年团、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,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。

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、教学内容,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。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。

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

依据《禁毒法》规定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,普及毒品预防知识,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,提高公民自觉毒品的能力。

第十二条 各级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。

工会、主义青年团、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,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。

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、教学内容,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。公安机关、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。

禁毒法内容有哪些

禁毒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,保护公民身心健康,维护社会秩序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,是指、、甲基()、、、因,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。

根据医疗、教学、科研的需要,依法可以生产、经营、使用、储存、运输麻醉药品和。

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,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,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。

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,综合治理,禁种、禁制、禁贩、禁吸并举的方针。

禁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,有关部门各负其责,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。

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,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。

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,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,负责组织、协调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。

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。

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,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。

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,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、装备和戒毒方法。

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。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,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。地方各级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、培训,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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