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(法定解除权)

导读1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,如果继续履行合同,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,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,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

1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,如果继续履行合同,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,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,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,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在第69条、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,符合这几种情形的,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。

3、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:(一)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《合同法》第94条第1项规定“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4、”(二)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《合同法》第94条第2项规定:“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5、”(三)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《合同法》第94条第3项规定“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6、”,(四)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《合同法》第94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:“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7、”(五)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《合同法》第69条规定“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。

8、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,应当恢复履行。

9、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

10、”(六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《合同法》第94条第5项属于兜底性条款。

11、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,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,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。

12、这实际是为将来法律的发展预留空间,同时防止法律规定出现漏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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